111年度建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57萬6,341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813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並
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
繕本),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