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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5號
原      告  利德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頌德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源一 


訴訟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宣判,茲因被動債權四計算方式仍有疑問,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