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75號
原 告 利德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3月20日
宣判,茲因被動
債權四計算方式仍有疑問,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