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利德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363,0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