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78號
上 訴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桓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欣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31,17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5,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