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元睿建設有限公司
被
上訴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桓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宏偉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元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80,802元【即本訴部分6,980,802元及
反訴部分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0,024元;上訴人元睿建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2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