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88號
陳冠宏律師
唐嘉瑜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反訴被告億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