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88號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
反訴併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
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276,180元並加計
遲延利息,是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11,276,18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0,000,000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41,276,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62,896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