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展逸工程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謝岳勳、謝亞勳間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萬3771元(計算式: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