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抗字第122號
抗 告 人 祐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抗 告 人 蔡素珍
蕭素鳳
上列
抗告人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科
分公司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所為111年度司票字第20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抗告,除
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亦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
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
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
本件抗告人所提出民事抗告狀未表明抗告理由,且
迄今亦未具狀補正,
爰依
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