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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迪密崔 (Demitri Telfair)

            蘇家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祺綾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黃文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5,360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3,518元(計算式:333518+600000=933518),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5,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