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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版權費及授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字第3號
原      告  學習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呈 
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邱俊諺律師
被      告  未來教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星 
訴訟代理人  吳毓 
            胡喬程 
            蘇清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詩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版權費及授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4頁第13至15行關於「其結果於加載原告所提供的Adobe Flash Player程式,確實有無法執行之情形」之記載應更正為「其結果於加載原告所提供的Adobe Flash Player程式前,確實有無法執行之情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