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仲欣輸送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東菱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違反營業秘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