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消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卜家瑜
何信慧
周聖堯
施俊毅
李恆宇
涂榮濬
趙麗秋
陳羿婷
陳茹萍
林家瑄
林上辰
曾彥淇
沈文娟
陳靜婷
吳香怡
謝曉嵐
洪佑君
李彥賢
陳世儒
吳宗勳
盧保秀
洪曉蕾
蔡育青
黃千容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可麗開發有限公司、楊
適槐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24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8,67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