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消債全聲字第5號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宜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
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1年度消債補字第150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民國111年3月25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外,其
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1年7月22日止。
理 由
一、
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
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5日以111年度消債全字第15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楊 忠 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