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消債全聲字第8號
相對人(即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
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民國111年8月8日所為之111年度消債全字第29號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外,其
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1年12月5日為止。
理 由
一、
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
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
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
更生,前經本院裁定保全處分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
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王奕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