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蔡孟燐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送達代收人 蔡崇義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周佑霖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確定,
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
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111年4月7日確定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案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楊 忠 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