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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陳博皓 
            林靖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  代理人  宋羿萱律師
被  上訴人  禚培禹 
            和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治銘 

被  上訴人  梁翌修 
訴訟代理人  王晨瀚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國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