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宗原營造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楊奉忠即乘發工程行
相 對 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相 對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葉桂嫦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 對 人 何美惠
柯羽姮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之理由中關於「111年度勞費執字第3359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度勞退費執字第3359號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及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