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姚彥甄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富易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
當事人,於本院110年度重
勞訴字第8號案件(下稱
系爭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行
準備程序時,懷孕已屆預產期無法親自到庭,當日庭期筆錄記載又僅記載
要旨,為核對筆錄,聲請交付當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
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雖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然本院於前開庭期之開庭過程及雙方當事人之陳述,均經載明於該日之準備程序筆錄中,聲請人欲明瞭當天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以向本院聲請
閱卷之方式即足達,且聲請人於系爭事件已有委任訴訟
代理人到庭參與準備程序之進行,並無不能瞭解「出庭狀況」之情。此外,聲請人聲請交付當天之錄音光碟,並未具體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何種法律上利益(如筆錄記載錯誤,有核對法庭錄音更正錯誤之必要等),則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莊毓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