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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荷蘭商奧多比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章 
代  理  人  邱韋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111年度智字第3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函詢聲請人確認就本院111年9月1日中院平民百111智3字第1110064356號函之附件所示連結及檔案是否經聲請人合法授權之問題,因聲請人均未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欲了解為何此軟體會成為本件爭訟之標的,聲請人是否遭當事人侵權,有無因該裁判受不利益,就系爭案件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爰聲請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 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 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其未提出證據釋明者,法院無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案件之當事人,且當事人原告學習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閱卷,本件係原告使用Adobe軟體播放其設計之互動影音,因被告主張Adobe Flash Player於109年12月31日終止支援(EOL)後,函問原告繼續要求被告使用舊有Adobe Flash Player播放其設計之互動影音,有無資安或授權之問題,無所謂聲請人Adobe軟體成為本件爭訟之標的,亦無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之結果,將使聲請人在私法上之地位,受不益影響之情形,難認聲請人就系爭案件卷內之文書有何公法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存在,此外,聲請人未再釋明有何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案件卷宗,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