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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劉上銘律師  住○○市○○區○○○路0段00號00                          樓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原告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羣竣間租賃權移轉事件(案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0號)訴訟代理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0號租賃權移轉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1日、民國110年4月19日及民國110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上開租賃權移轉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14日判決,兩造均提起上訴,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111年度上字第322號事件審理中,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表明筆錄有誤繕之情,為釐清開庭情形,欲拷貝鈞院110年2月1日、110年4月19日及110年9月27日之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為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應予准許,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附註: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