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劉上銘
律師 住○○市○○區○○○路0段00號00 樓
上列
聲請人因擔任原告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林羣竣間租賃權移轉事件(案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0號)訴訟
代理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0號租賃權移轉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1日、民國110年4月19日及民國110年9月27日
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
上開租賃權移轉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14日判決,
兩造均提起
上訴,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111年度上字第322號事件審理中,
相對人前向
鈞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表明筆錄有誤繕之情,為釐清
開庭情形,欲拷貝鈞院110年2月1日、110年4月19日及110年9月27日之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為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應予准許,
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附註: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