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天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其珈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東隆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徐振榮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第1項)。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第2項)。」故當事人若未依法提起相關訴訟,自不得停止執行。
二、聲請意旨
略以:依強制執行法
本案書狀尚未完成合法送達手續,
債務人及其代表人至今未收到
拍賣書狀,拍賣
期日無法符合合法送達期日要求,程序存在明顯瑕疵,為此聲請停止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4001號強制執行事件111年3月29日之本案強制執行拍賣程序等語。
三、
本件係
債權人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協新公司)聲請對
聲請人天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陳淑芬、李明旭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本院分110年度司執字第74001號案件處理。又
相對人李其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具狀聲請執行,本院依法併案執行,其後匯豐協新公司聲請撤回執行,然有併案執行
債權人,故本院
上開強制執行事件
乃繼續相關執行程序,
合先敘明之。
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提起相關之民事訴訟
等情,有本院
民事庭查詢表
可憑,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本案強制執行拍賣程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至於聲請人之「民事申請停止強制執行狀」載有「延後本次
拍賣及更改拍賣價格與點交條件」乙節,則已將本書狀影印
轉由本院執行處承辦股依法處理,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