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柏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李盈佳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誠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2號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12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了解
相對人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2號事件民國110年4月12日
開庭時,誠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是否
捨棄補充鑑定乙節,與釐清筆錄內容及當日開庭
兩造陳述,維護聲請人訴訟法上權利,
爰聲請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三、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2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