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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柏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慶雄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李盈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誠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2號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了解相對人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2號事件民國110年4月12日開庭時,誠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捨棄補充鑑定乙節,與釐清筆錄內容及當日開庭兩造陳述,維護聲請人訴訟法上權利,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三、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2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