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再字第20號
再審相對人 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08年度中簡字第1020號、108年度簡上字第384號),再審
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6號聲請再審事件裁定,聲請再審,本院
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7條
準用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6號聲請再審事件之裁定,聲請再審。因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1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
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再審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單、收狀資料查詢單、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再審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陳學德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