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再字第24號
再審相對人 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
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
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
上開裁定業於同年11月10日送達,然其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稽,
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再審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