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游天德
蔡坤承
劉明松
陳靖怡
陳晁偉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沐聯構海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謝賀全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其中,原告游天德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原告蔡坤承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原告劉明松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陳靖怡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陳晁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游天德、蔡坤承、劉明松、陳靖怡、陳晁偉分別於本裁定合法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