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林仁德
被 告 名格捲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並於
起訴狀中自稱所訟爭之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價額依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3,000元。但查,土地公告現值
乃行政機關用以課徵稅捐所為之計算標準,與土地之實際交易價值,存在有相當落差。本院
參酌鄰近同段同小段之其他地號土地近年來之實價登錄資料每坪約28萬元(折合每平方公尺為84,700元)及原告所主張拆屋還地之面積約20.736平方公尺,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56,339元(計算式:28萬元×0.3025×20.736㎡=1,756,3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