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允竑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許慧鈴律師
被 告 八禾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閻請求給付工程款及返還
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就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1,175元,另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核定為80萬元,合計為2,871,1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