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202號
原 告 吉香屋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朱華成即彭翠玉之
繼承人、被告朱育賢即彭翠玉之
繼承人、被告朱凱揚即彭翠玉之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5,67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