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朝良金屬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濟業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38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74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27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