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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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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2號 
原      告  鄭昕宇 




被      告  豐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興俞 
上列當事人間為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1,593元。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
二、查,原告雖就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等提起訴訟,觀諸前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準,不併計地上物之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萬3,571元(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乘以所占用面積,28.6737097≒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及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