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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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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蕭淑文 
被      告  匯群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3,74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7萬2,609元【計算式:1655.19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11,100元/平方公尺(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8,372,6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3,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