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310號
原 告 宗大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侯令偉、高玉娟、林帝勳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100元。
理 由
一、原告與被告侯令偉、高玉娟、林帝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