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35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被 告 全盛環保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671,200元【計算方式:公告土地現值18,100元/平方公尺(665+2,687)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5,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