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423號
原 告 登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秀椿、蕭麗俐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6,81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