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425號
原 告 台灣達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運處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9萬6000元【詳見訴訟標的金額欄
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