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國111年度司促字第1577號),
惟被告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44,47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7,035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53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