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460號
原 告 長浜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廈門艾思維澤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參元(計算式:1,211,250元+1,203,603元=2,414,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