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535號
原 告 康力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鎂鎮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652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