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辰智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鎮榮太陽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及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係分別請求
被告鎮榮太陽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44萬元、被告蘇圃慷給付120萬元,
核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
上開規定,自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64萬元(計算式:144萬元+120萬元=2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星期二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