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571號
原 告 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陳煒璨(原名陳建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志昇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54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2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