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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6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06號
原 告 金螞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于珍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245,4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4,6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