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629號
原 告 陳如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宏銘、鑫富旺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萬6,000元(計算式:1203萬+67萬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