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641號
原 告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欣惠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7萬16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7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