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68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錢佳瑩律師
被 告 永業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一、
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及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返還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如
起訴狀附圖所示建物部分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依據前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及建物之價額為準。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27,624元【計算式:被告占用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面積合計為(2,286.52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公告現值為3,700元/平方公尺=8,460,124元;建物依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67,500;兩者合計為8,527,624】,應徵裁判費85,4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