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707號
原 告 沅祐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信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839元。
理 由
原告與被告三信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