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益東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潭陽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5,56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5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0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