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778號
原 告 生石有限公司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7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