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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37號
原      告  淨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維度國際有限公司、陳怡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8,320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維度國際有限公司、陳怡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