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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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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1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37號
原      告  淨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維度國際有限公司、陳怡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8,320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維度國際有限公司、陳怡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