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864號
原 告 王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
聲請對
被告陳秋進及世昌輪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505號),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
所載命
債務人給付之金額合併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9,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8,8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8,3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並未具體表明本件訴訟之
請求權基礎(清償借款?給付票款?抑或其他請求權)。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到院,並載明: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及證據。另應備
繕本2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陳秋進及被告世昌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陳旻科,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